肇庆市图书馆学会章程
(草案)
(2012年11月3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肇庆市图书馆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为Library Society of Zhaoqing,缩写为LSZQ。
第二条 本会是由肇庆市图书馆及相关行业或机构的科技工作者自愿结合、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图书馆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我市图书馆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学术公正、独立和创新,致力于繁荣学术研究,促进图书馆事业和信息化的发展;充分发挥学会在建设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团结图书馆及其相关专业人士为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与建设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业务指导单位肇庆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肇庆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肇庆市社科联、肇庆市科协领导和广东图书馆学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团体的地址:肇庆市城东新区96区信安路西侧。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
(一)开展学术交流,加强图书馆界的联系与合作,组织全市的图书馆学术研究和各种形式的联谊活动,促进学科发展;
(二)促进我市各图书馆业务的协同发展,形成一个互为补充、互为利用、互为推动的文献信息资源服务体系,逐步实现资源共享;
(三)编辑出版会刊和图书馆学文献信息资料,促进专业信息的传播;
(四)为我市文化、教育、科技的发展和经济建设中的重大决策提供咨询服务;
(五)介绍、评定和推广我市图书馆学研究成果;
(六)开展对会员和图书馆工作者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七)发现和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学术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图书馆工作者;
(八)尊重会员劳动、维护会员和图书馆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反映其意见和呼声,举办为会员服务的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单位会员、荣誉会员和名誉会员。
第八条 拥护并遵守本会章程,且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入会,经本会批准后成为会员。
会员条件为:
(一)个人会员
凡热爱图书馆事业,拥护本会章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按报批程序申请入会的,即为本会会员并发给会员证。
1. 从事图书馆工作;
2. 取得图书馆及相关专业初级及以上职称者;
3. 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和从事图书馆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
4. 从事其他专业工作,但热心图书馆学研究者;
5. 对图书馆学和图书馆事业有重要贡献者。
(二)单位会员
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各级各类图书馆或信息、情报机构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和依法成立的学术性社会组织。
(三)荣誉会员
对图书馆学或本会工作有重大贡献的会员,经本会推荐,报广东图书馆学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四)名誉会员
对我国图书馆事业或本会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给予重要支持和协助的社会各界人士,经本会推荐,广东图书馆学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可授予名誉会员称号。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学会秘书处讨论通过,并报理事会备案;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个人会员、荣誉会员和名誉会员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3.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学术活动;
4.优惠或免费获得本会有关资料;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单位会员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3.优先参加本会有关活动;
4.优惠或免费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
5.可要求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
6.可要求本会协助举办培训班等;
7.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个人会员、荣誉会员和名誉会员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自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4.为图书馆事业发展提供建设性意见。
(二)单位会员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2.自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协助开展有关的学术和科普活动;
4.为图书馆事业发展提供建设性意见;
5.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个人会员连续2年不参加本会活动、单位会员连续2年不交纳会费和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触犯刑律和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会员,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其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市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大会由会员代表、上届理事及特约代表组成。全市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修订本会章程;
(二)制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选举产生理事会;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市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市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市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市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应通过充分酝酿、协商,以选举方式产生。理事人选应是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能参加本会实际工作的专家、学者和热心本会工作且从事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市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审议和处理日常会务工作;
(四)领导所属机构开展学术活动;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筹备召开全市会员代表大会;
(七)向全市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八)进行表彰和奖励活动;
(九)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常务理事组成。
常务理事会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2。在理事会休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负责日常会务的领导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对任期内业绩突出,会员认可度高的秘书长,经常务理事会提名,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学会内公示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待履行民主选举程序后,可再延长一届任期。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由理事长委托,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市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签署或授权法人代表人签署法规要求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经理事长、副理事长商议后,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学会可聘请曾任本会理事长、以及对图书馆事业做出过重要贡献或在学术上具有杰出成就的图书馆界人士与学者,担任本会名誉理事长和名誉理事。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本会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基金;
(六)利息;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市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全市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市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市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2年11月30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